据新华社天津10月31日电公款大吃大喝,“不吃白不吃,吃了也白吃”的说法,在这里遇上了红灯。天津市一名副局长公款吃喝大肆挥霍公款53万余元,日前被判重刑。
天津市某区劳动局原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原晋津,上任14个月,公款吃喝大肆挥霍公款达53.7万元。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,天津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定,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据介绍,以大吃大喝、挥霍公款为主要特征被判以重刑的,这在国内尚属首例。
1996年2月至1997年3月间,原晋津利用其主管财务工作之便,经常单独或伙同他人到天津一家夜总会吃喝玩乐。每次吃喝消费少则千元,多则近万元。餐后,原晋津要到歌舞厅玩乐,每次至少要给唱歌小姐献上一只600元的花篮,最多时一个晚上送7个花篮,用去4000余元。
这位“副局长”上任14个月,除去因工作应酬之外,仅其个人消费支出,平均两天一次宴请,平均每次消费都在2000元以上。特别是1997年1月至发案前的70天里,这位“副局长”共报销餐饮费91笔,挥霍公款24万元,平均每天挥霍3000多元。其消费挥霍公款后,均以“餐费”、“会议费”等名义签批,在本单位进行报销。